(3)业务招待费支出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896,665.90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的实际支出可税前扣除限额为537,999.54元;本纳税年度销售(预收账款)收入289,761,976.15的5‰的比例计算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448,809.88元,与实际支出可税前扣除限额比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537,999.54元,纳税调整增加358,666.36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903,708元,根据文件的规定,本年符合条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4,903,708元,本年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收入289,761,976.15元x税收规定的扣除率15%)为43,464,296.42元,复核确认税收金额4,903,708.00元,根据税收相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4,903,708.00元,纳税调整0.00元。
(5)捐赠支出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捐赠支出行为,根据记录捐赠支出的各有关账户的合计金额,确认账载金额2,000.00元,其中: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2,000.00元,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2,000.00元,纳税调减金额0.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合计0.00元。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1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0.00元,复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0.00元;
2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2,000.00元,复核确认税收金额2,000.00元;
本项目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2,000.00元。
(6)利息支出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7)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70,000.00元,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70,000.00元。
(8)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税收滞纳金及加收利息165.81元,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确认为165.81元。
(9)赞助支出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赞助支出纳税调整情况。
(10)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纳税调整情况。
(11)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复核后佣金和手续费4,033,345.98元,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4,033,345.98元,确认纳税调整增加或者减少0.00元。
(12)其他扣除类项目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其他扣除类项目无支出调整。
3、资产类调整项目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资产类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0.00元,纳税调整减少0.00元。
(1)资产折旧、摊销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12,427.82元,根据税收有关规定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金额112,427.82元。故不做纳税调整。
4、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发生的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增加19,865,794.73元,纳税调整减少0.00元。
(1)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审核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289,761,976.15元,按预计毛利15%计算预计毛利额28,976,197.61元,做纳税调增;预售收入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及土地增值税9,110,402.88元,做纳税调减,合计应纳税调增19,865,794.73元。
5、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纳税调整情况。
6、其他项目
经复核,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其他项目纳税调整情况。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情况。
(四)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情况。
(五)所得减免
贵单位在本纳税年度没有发生所得减免情况。
(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税法规定,贵单位本纳税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